身份證明文件和簽證

為確保旅客擁有順利的飛行旅程,並避免在航空手續及出入境過程中發生問題,旅客需依規定準備齊全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依據公安部部長於2026年2月3日頒布之第14/2026/TT-BCA號通告附錄IX《搭乘航空器時的個人資訊、身分證明文件、機票與登機證相關規定》)

1. 搭乘國際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時,旅客須出示以下其中一種證件:

護照、通行證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出入境效力之文件,以及簽證、免簽證證明、永久居留證、APEC 商務旅行卡、暫住證;身分證或公民身分證(若越南與相關國家已簽署條約或國際協議,允許雙方國民在彼此領土內以身分證或公民身分證代替護照使用)等。
(以下統稱為「具有出入境效力之證件」)

若兒童沒有個別護照,其姓名、出生日期及照片須記載並貼附於其法定代理人(親生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的護照內。

2. 搭乘國內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時,旅客須出示以下其中一種證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電子資料:

2.1 外國籍旅客

護照(須有最近一次入境查驗章)或具有國際旅行效力之證件(須有最近一次入境查驗章),以及在越南居留相關文件(簽證、免簽證證明、永久居留證、暫住證、APEC 商務旅行卡),但免簽證者除外;

由外交部核發予外交機構、領事機構或國際組織代表機構成員之外交身分證;

長期有效之機場、航空港安全管制證;

越南航空公司核發之員工識別證;

旅客之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號;

若旅客遺失護照,須持其國籍國外交或領事機構之照會,或外務機關之公文(並須有旅客遺失護照所在地公安機關之確認),用以證明旅客身分及護照遺失情況,並附照片及騎縫章。該照會或公文自確認之日起30日內有效。

2.2 越南籍旅客

旅客之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號;

14歲以下兒童的身分資訊已登錄於父母、監護人或同一航班同行人之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號中(已完成生物識別註冊的旅客可使用自動安檢通道及自動登機通道);

護照或通行證、公民身分證、身分證;

出生證明、戶籍摘錄、出生登記摘錄(出生資訊摘錄)、戶籍資訊確認文件(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

出生證明文件(適用於未滿2個月且尚未取得出生證明的嬰兒);

人民公安或人民軍核發之證明文件;

國會代表證、黨員證、記者證;

長期有效之機場、航空港安全管制證;

越南航空公司核發之員工識別證;

由公安機關核發之身分確認文件(內容須包括:確認機關、確認人、確認日期、姓名、出生日期、性別、常住地址及確認原因;並附照片及騎縫章),自確認日起30日內有效;

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旅客剛執行完刑罰之確認文件;

社會組織對其撫養之兒童所出具之確認文件(自確認日起6個月內有效)。

注意:
自2026年2月3日起,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將不再被接受作為搭乘飛機時的身分證明文件。

3. 特殊情況

若旅客為受刑人、被告或正在被押解、引渡、遣返者,在辦理搭乘飛機手續時,只需出示主管機關核發之押解證明文件;押解人員須依第1及第2項規定出示相關證件。

4. 旅客於搭乘飛機時所使用之證件須符合以下條件:

a) 必須為正本且仍在有效期限內;或為依法具有法律效力之電子文件。

b) 出生證明、戶籍摘錄、出生登記摘錄(出生資訊摘錄)、戶籍資訊確認文件及出生證明文件須為正本或依法認證之副本,或具有法律效力之電子文件。

c) 除以下情況外,若證件沒有照片或照片不符合法律規定,將不被接受:
出生證明、出生證明文件、戶籍摘錄、出生登記摘錄、戶籍資訊確認文件、主管機關證明押解之文件、6歲以下兒童之身分證、刑罰執行完畢證明文件、社會組織撫養兒童之確認文件等。

d) 若使用第二級電子身分識別帳號或電子出生證明,於出示時須確保該帳號可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