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規則
第一條:定義

於本運輸規則中, 以下術語的意義如下:

1.1 “我們”是指越竹航空股份公司(Bamboo Airways)。

1.2 “聯程機票”是指在同一張機票、另一張機票或中轉機票上提供運輸服務的後續航段的航班。

1.3 “公約”是指以下任何適用的文件之一:

1.3.1 於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了《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3.2 於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La-Hay)修正的華沙公約(以下簡稱海牙修正的華沙公約);

1.3.3 於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與

1.3.4 任何其他適用的協議或公約以及任何可適用的法律文件。

1.4 “授權代理商”是指我們指定的售票代理商,代表我們出售我們航班上的航空運輸產品,並在獲得授權的情況下,出售在其他承運方的航班上航空運輸產品。

1.5 “經停點”是指乘客行程中預定的停留點,位於出發地與目的地之間。

1.6 “約定的經停點”是指除出發地與最終目的地以外的預先確定的停留點,這些停留點在機票上標明或在在乘客的行程中具備的我們航空公司出版物中公佈。

1.7 “不可抗力事件”是我們或乘客無法控制的異常且不可預測的客觀情況,即使已經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也無法避免其後果。

1.8 “合同條件”指機票(行程單/收據)上引用的本運輸規則及其他通知的條款。

1.9 “運輸規則”是指本運輸規則或相關情況下其他承運方的運輸規則;是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規定了承運人對航空運輸的乘客、行李、貨物、郵件、包裹及信件的條件。

1.10 “記賬單位-SDR”,英文為Special Drawing Right(特別提款權),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記賬單位。這是一種基於幾種主要貨幣價值的國際記賬單位。 SDR 的單位價值每天都會發生變化並重新計算。這些價值經大多數商業銀行認可,並定期在主要金融期刊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網站 (imf.org)上報告。記賬單位按付款時越南國家銀行公佈的正式匯率換算成越南盾。

1.11 “航空運費”是指我們在網站上公佈的或書面公佈附有適用條件的機票及費用。

1.12 “其他承運方”是指我們以外的任何人,其代碼註明於乘客的機票或中轉機票上。

1.13 “乘客”是指經我們批准搭乘航班的任何人,但機組人員除外。

1.14 “行李”是指乘客在旅行中攜帶及使用的個人物品。除非另有規定,行李包括乘客的托運行李及手提行李。

1.15 “托運行李”是指我們負責保管並簽發行李牌的行李。

1.16 “手提行李”是指乘客的非托運行李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隨身攜帶並在運輸過程中自行保管的所有物品。

1.17 “ICAO”,英文為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即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1.18 “IATA”,英文為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即國際航空運輸協會。

1.19 “航班時刻表”是指出發地、目的地、預定出發時間及預計到達時間等信息。

1.20 “航空公司代碼”是識別特定承運方的兩位或三位代碼。

1.21 “預訂號”是指記錄在我們的預訂系統中的號碼並發給乘客以確認乘客的航班預訂狀態。

1.22 “日期”是指日曆日,包括一周中的所有七日。

1.23 “職責機構”是指政府機構、專門監管機構或授權組織/個人。

1.24 “我們的規定”是指除本運輸規則及服務費外,由我們發布並自承運開始之日起生效的規則及條例,其中規定乘客及行李的運輸,具體在網站上公開列出的信息。

1.25 “行李牌”是指我們向乘客簽發以識別托運行李的憑證。

1.26 “損害”包括因飛機上或任何登機或下機過程中的事故造成的乘客死亡或受傷,或乘客遭受的任何身體傷害。損害也指行李在航空運輸過程中發生的部分或全部遺失或損壞。另外還有因航空運輸乘客或行李的延誤造成的損害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損害(如有)。

1.27“乘機手續截止時間”是指承運方規定的旅客辦理乘機手續並領取登機牌的時限。

1.28 “客戶服務中心”是指在我們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客服中心。

1.29“乘客保留單”或“乘客收據”是我們或授權代理商簽發並由乘客保留的機票的一部分。

1.30 “機票行程單/收據”(或行程確認單)是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向使用電子機票乘客簽發的一份或一套文件;包括乘客姓名、航班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1.31 “運輸單”為機票上標明“用於通行”(英文為“Good for passage”)的部分; 在使用電子機票的情況下為電子。運輸單顯示乘客有權在這些航段之間享有運輸服務的具體地點。

1.32 “我們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序”是指電子商務網站 bambooairways.com 及Bamboo Airways移動應用程序。

1.33 “機票”是指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向購票旅客提供的確認行程的電子機票,其中包括旅客姓名、預訂代碼、機票號碼、航班信息以及其他行程通知,由我們或我們授權代理商在乘客預訂機票時通過註冊的電子郵件系統發送給乘客。

1.34 “聯程機票”是指簽發給一位旅客的機票,連同一張或多張其他機票構成單一運輸合同。

1.35 “行李票”指機票中與旅客托運行李運輸有關的部分。

第二條。適用範圍

2.1 本運輸規則適用於我們在機票載明的所有運輸服務,但我們在相關合同、許可或機票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2.2 本運輸規則及我們的規定可在主管政府機構批准的情況下隨時更改。本運輸規則及我們的規定的變更將在我們的網站及移動應用程序上公告。

2.3 本運輸規則的官方語言為越南語。若本運輸規則可能有其他語言的譯本,應以越南語版本為準並用於解釋本運輸規則的條款。

2.4 運輸規則的優先適用:除本運輸規則另有規定外,若本運輸規則與我們的規定不一致,則以本運輸規則為準。

2.5 包機:若運輸是根據包機合同進行的,則本運輸規則僅適用於在機票或與乘客的另一份協議中提及或註明的情況。

2.6 代碼共享航班:在某些航班上,我們可能與其他承運商合作並稱為“代碼共享航班”。這意味著,即使乘客向我們預訂機票並持有一張標明我們名稱或航空公司代碼為承運人的機票,但是運營飛機的航空公司也可能是另一家承運商。若適用這些協議,我們會在乘客預定機票時將運營航空公司名稱向乘客通知。

2.7 至/自加拿大及美國的運輸。

2.7.1本運輸規則適用於加拿大境內各地點之間以及加拿大境內任何一個地點與加拿大境外任何地點之間的運輸,前提是這些地點包含在加拿大有效費用之內。

2.7.2 本運輸規則不適用於1958年美國聯邦航空法中航空運輸。

2.8 適用法律

本運輸規則的適用法律為越南法律。對於公約調整範圍內的國際運輸,將以公約的規定為準。

若本運輸規則的規定與越南法律的規定及公約的規定之間發生衝突或抵觸,應以越南法律的規定及公約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機票或行程確認單

3.1 運輸合同憑證:機票是乘客與我們之間所簽訂運輸合同的憑證。

機票的要求:對於運輸單,乘客只能在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及乘客本身有效機票後才能搭乘飛機。

3.2 轉讓:機票只能在轉讓時在我們的網站上不同時期公佈的機票條件及費用表等情況下轉讓。

3.3 機票效力:機票僅對機票上註明乘客姓名、航班日期及航班代碼的乘客有效。

3.3.1.除非機票上另有規定,在本運輸規則或價格條件下(關於機票有效期的限制,在這種情況下,此類限制將在機票上註明),機票的有效期為:

3.3.1.1.自機票簽發之日起一年;或者

3.3.1.2.自機票上註明的首次出發日期起一年,前提是機票已使用一部分且此類出發日期在機票出票之日起一年內。

3.3.2.因乘客要求訂座時我們無法為乘客確認座位導致乘客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出行時,機票有效期將獲得延期或根據第十五條之規定向乘客退款。

3.3.3.若在第一航段執行之後,乘客因健康原因導致無法在機票有效期內繼續旅行,我們可以延長機票有效期,直到乘客身體健康符合條件為止或在乘客身體健康之後,若乘客購買的預訂艙位有可用座位,我們公司從乘客中斷的航段地點設有第一個航班。上述健康原因應經醫療主管機構認證後有效。機票剩餘運輸單包括一點或多個經停點的,機票有效期可延期,延長期限自醫療機構確認書註明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可能將乘客同行的家人(父母、親兄弟姐妹、配偶、子女)的機票有效期相應地延長。

3.3.4 如乘客在途中死亡,隨行人的機票可以在免除限制條件、延長有效期的基礎上進行更改。若乘客的家人在乘客開始旅行時死亡,乘客機票的有效期及隨行家人的機票有效期可能會獲得更改。上述修改情況僅在我們收到有效死亡證明後執行,其延期自死亡之日起不得超過45天。

3.4 運輸單順序:

3.4.1 乘客購買的機票對機票上註明的從出發點到雙方約定的經停點至旅程終點的運輸有效。乘客支付的機票價格以我方票價為基礎,按照機票上註明的全部歷程,符合交通運輸部規定的價格以及我們公司向交通運輸部申報與/或公告價格。這構成了我們與乘客之間的運輸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若運輸單(或機票上提及的航班)未按照機票上顯示的順序使用,機票將被拒絕並失效。

3.4.2 若乘客想更改運輸的任何部分,乘客應提前與我們聯繫。乘客支付的新運輸費用將重新計算,乘客可以選擇新票價或維持機票上所述的原始運輸服務。若乘客因不可抗力事件需要改變運輸事項,乘客應盡快與我們聯繫,我們將盡合理努力將乘客運送到下一站或旅程最終目的地,而不重新計算票價。

3.4.3 如乘客未經我們事先同意而未按順序使用機票,我們將在更改時按照乘客新實際行程的相應票價條件收取新票價(如有)。乘客將被要求對原始支付的票價與新旅程的總票價之間的差額進行付款。

3.4.4 乘客應注意,行程中有若干服務的變更不會導致票價發生變化,但航班日期、艙位等級、航段等若干變更服務可導致票價發生變化。許多票價僅對機票上註明的日期與航班有效,並且完全不可更改,或者只有在乘客支付額外費用的情況下才能更改。乘客可以聯繫我們或票務代理商以獲知變更產生的額外金額。

3.4.5 乘客應注意,若乘客在無事先通知的情況下未搭乘任何航班上,我們可能取消返程或續程航班的座位。但是,若乘客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將不會取消乘客在這些航班的預訂座位。

第四條。票價、稅款、費用

4.1 票價與其他附加費:是我們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公示的從出發地機場到最終目的地的運輸適用的費用。

票價不含機場內或從機場到市區的地面服務。乘客旅程的指定日期與航班時刻表在機票上註明並且機票在機票價格付款時計算。應乘客的要求更改行程或日期可能會導致票價與其他附加費發生變化。

4.2 稅款、費用與規費:乘客應對政府或其他當局或機場的機場運營商或我們或其他承運商規定的所有稅款、費用與規費承擔支付。乘客購買機票時,除票價外,乘客將被告知稅款、費用與規費,通常大多數稅款、費用與規費在機票上單獨註明。

4.3 票價、稅款、費用及規費的支付:若乘客未全額支付適用的票價、稅款、費用與規費,我們有權拒絕或不負責承運乘客或乘客的行李。

4.4 支付貨幣:票價、稅款、費用與規費以及應付款項將以出票國家/地區的貨幣支付,除非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在付款時或之前根據適用法律指定另一種貨幣(例如,因為當地貨幣不可兌換)。

第五條。經停點

5.1. 經停點可以在商定的經停點接收且符合當局的要求進行停留,並且該經停點在機票或運輸單或行程單中註明。

5.2. 經停點應提前與承運方安排並在機票上註明。

第六條。預訂座位

6.1.機票預訂條件:我們或授權代理商將記錄乘客的預訂機票。收到預訂機票申請後,我們將向乘客發送書面預訂確認書。根據乘客購買與付款時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適用票價條件,乘客應在購票時立即支付全額票價。若干票價類型有限制條件或不允許乘客更改或取消其預訂座位。乘客應核對檢查所選票價的適用條件,我們對乘客的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6.2.購票期限:若乘客未能在我們或我們的指定代理商通知的出票截止日期前支付票價,我們有權取消乘客所預訂座位。乘客的預訂座位未獲得確認直到(1)機票已在我們的數據庫中正式合理創建;與(2)乘客已在本運輸規則與/或我們的規定所規定的出票期限內支付票價(或與我們安排了信用額度)。對於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預訂,我們可能會進行取消。

6.3. 個人信息:我們在收集、處理與存儲乘客數據時遵守歐盟(EU)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GDPR),以執行運輸合同。如需了解更多信息,以及乘客在確認或繼續進行預訂座位交易之前,請參閱我們的個人保密政策。

6.4.座位預選:在訂票時或起飛時間前至少3小時,乘客可以在支付選座費用的基礎上預選座位。座位預選費用在我們的費用表中詳細說明。我們將盡一切努力確保乘客選擇的座位,但是,因安全或保安原因,即使乘客已經登機,我們仍然有權重新安排乘客的座位。

6.5.座位安排: 我們會在乘客辦理登機手續時(親自到值機櫃檯辦理登機手續、在線辦理登機手續或我們其他形式的登機手續)盡量按照乘客的要求提前安排座位。但是,我們不保證飛機上的任何特定座位。我們有權隨時安排座位或重新安排座位,即使乘客已經登機、如有必要、以確保安全、遵守當局規定、確保安全與健康原因。我們會依法為需要協助的乘客合理安排座位。

6.6.特殊服務:我們努力確保在我們供應能力範圍內為乘客在預訂時所需的特殊服務提供。若我們無法滿足乘客特殊服務要求,我們將通知乘客。乘客的特殊服務要求將在我們核對運輸規則或在乘客按照運輸規則辦理手續之時或之後立即確認。對於乘客在機場需要特殊服務的情況,我們將檢查服務條件並將服務供應能力向乘客通知。若我們確認我們無法提供乘客所要求的服務,我們將不對乘客的相關損失與費用承擔責任。

6.6.1 行動不便的乘客與需要任何特殊協助的乘客應至少在預定起飛時間前 24小時通知我們,以便我們提前安排乘客要求的設備類型。若我們可以安排必要的條件來滿足乘客的特殊需求,我們將承運乘客。若乘客不將特殊服務事項提前通知我們,我們將盡力但不能保證為乘客提供乘客所需要的特殊要求。

6.6.2 因安全原因,或乘客無法自行逃生或無法理解飛機上安全說明,我們可能會要求乘客應有陪同人員。與無法自行逃生乘客的同行的乘客應年滿18歲以上且身體健康,能夠協助乘客逃生。

6.6.3 在我們的航班上未接收運輸需要躺在擔架上的乘客。

6.6.4 對於我們的若干特殊服務,乘客可能會支付服務費。服務費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在我們的售票處或通過我們的客服中心公佈,並在乘客訂服務時獲得我們確認。

6.6.5 接受無人陪伴兒童、殘疾乘客、患病旅客、孕婦或其他需要特殊協助的旅客的運輸

可能需要與我們事先安排,並遵守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發布的運輸規定,或在我們的售票處或通過客服中心熱線電話的規定。

6.6.6 乘客可能應在一定時間內對下一航段預訂進行確認。我們將預訂確認要求以及預訂方式與地點向乘客通知。若乘客未能按要求確認乘客的預訂,我們有權取消乘客下一航段的座位。若乘客的後續航段的預訂座位被取消,乘客通知我們乘客仍然希望乘坐被取消的航班旅行,我們將努力恢復預訂座位並將乘客運送到下一航段或旅程的終點。在這種情況下,乘客可能需要支付附加費。附加費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在我們的售票處或通過我們的客服中心公佈,並在附加費發生時由我們確認。

6.6.7 乘客持有往返機票或同一機票代碼有2個以上航段但未執行第一行段,但仍想進行回程或後續航段的情況,則應在最遲於第一航段出發時間後 30分鐘內通知我們。若我們未收到通知與/或在第一航段起飛之時起30分鐘後收到乘客通知,我們可將取消剩余航段航班的預訂。

第七條。登機手續

7.1.辦理登記手續:乘客應在規定時間到達值機櫃檯與登機門口,以確保在飛機起飛前辦妥所有必要手續。若乘客不遵守乘機手續截止時間,我們有權取消乘客預訂座位。乘客應了解在值機櫃檯到場時間規定。我們在預定起飛時間前在值機櫃檯對國內航班提供服務時間為(i)2個小時 ;(ii)從越南出發的國際航班的服務時間為03個小時與(iii)從越南境外出發的國際航班的服務時間為02至04個小時。國內航班的值機關閉時間(結束接收乘客)為預定起飛時間前40分鐘,國際航班的值機關閉時間為預定起飛時間前50分鐘。值機櫃檯的開放與關閉時間可能根據具體的機場與航班而有所變化,並將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我們在乘客購票時告知乘客。

7.2.乘客應在乘客登機牌上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飛機艙門。

7.3.辦理登機手續時的要求:乘客應根據我們網站或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規定出示所需身份證明,並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提供機票號碼、行程單/收據、預訂號碼等。若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時未能出示所需的身份證件,我們有權取消乘客座位。

7.4.自助辦理登機手續:根據實際情況,我們可能提供自助辦理登機手續的服務。具體條件及此類服務由我們在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開公示,並可能在不同時間更改而不需提前通知。對於國際航班,自助值機乘客需要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到櫃檯,並依法向我們出示所需的身份證件。

7.5.對於因乘客未能遵守本規則第7條的規定而導致任何損害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

7.6 登機:

7.6.1.乘客應在乘客登機牌上指定的時間之前到達飛機艙門。我們會在預定起飛時間前15(十五)分鐘關閉飛機艙門。若乘客在飛機艙門關閉時不在艙門候機,我們有權拒絕運輸與取消乘客的座位。

7.6.2.若我們無法安排讓乘客攜帶手提行李登機,我們可能會要求乘客辦理托運行李的手續。在這種情況下,乘客無需為托運行李付費。

7.7.不到場:如乘客未能按時辦理乘機手續,或未能在截止登機時間前登機,則根據乘客所購各艙位等級的情況不予退票。

7.8.對於乘客以下原因,我們不以任何方式承擔責任:(i)不持有護照、簽證、健康證明以及其他證件等必要證件,或 (ii)持有護照、簽證、健康證明以及其他證件但是已經過期或失效,或(iii)不遵守法律、法規、條例、規定、要求、規章與指示。

7.9.身份證件:在出發前,乘客應向我們出示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條例、要求或條件所要求的所有文件,包括護照、通行證或具有出入境價值的文件以及其他證件。若我們有要求,乘客應允許我們保留與復印乘客的護照或其他同等身份證明。這些文件將由飛行機組成員保留並保管至飛行結束為止。若乘客不遵守這些要求或乘客的身份證件有無效跡象,我們有權拒絕承運。

7.10.拒絕入境:每當我們根據任何政府或出入境管理局的命令要求將乘客送回出發地或其他地方時,因為乘客無法入境某個國家/地區、無論中轉站或目的地,乘客應向我們支付適用的運輸費用與/或罰款。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不會將運費退還給乘客。在若干情況下,若我們有合理憑證認為乘客可能被拒絕入境或過境,我們將要求乘客在出發機場支付一筆押金。押金將用於支付因旅客被拒絕入境或過境而產生的實際費用,例如往返機票、當局罰款的費用與其他相關費用。若乘客入境或過境的國家或地區准許乘客入境或過境,我們將退還押金。

7.11.乘客對罰款與押金的責任:若乘客因沒有必要的證件導致不遵守出發國家、目的地國或過境國的法律、法規、命令或要求或其他旅行要求,導致我們被迫對職責機構規定的任何罰款或罰金進行支付或預付押金、或需承擔任何費用,乘客將對我們已經支付、即將支付所有款項向我們退款。對於此類付款與費用,在提前7(七)天通知乘客並提供乘客責任證明文件後,我們可能從乘客未使用任何旅行價值中扣除或從我們應支付給乘客的任何金額中抵消。

7.12.海關檢查:如有要求,乘客應在場以便海關官員或其他當局人員對行李進行檢查。對於在檢查過程中或因乘客未遵守這些要求而導致任何損失或損害,我們概不負責,除非因我們的過錯。

7.13.安全檢查:乘客應遵守當局、機場工作人員或我們進行的所有安全或健康檢查措施。

7.14.責任免除:對於因乘客未遵守本條規定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或費用,我們概不負責,除非因我們的過錯。

第八條。行李

8.1.手提行李:

8.1.1.乘客攜帶上飛機的手提行李必須符合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數量與尺寸規定。若乘客的手提行李的數量、尺寸或重量超出規定,或者為了確保安全性或機艙內存放能力,此類行李必須以托運行李形式運輸。

8.1.2.根據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規定,並且不符合第 8.1.1 條規定的不符合在貨艙內運輸的物品(例如樂器),僅在乘客事先通知我們並經我們同意後方才能在客艙內運輸。此類行李的運輸費用另行計算。

8.2.托運行李:

8.2.1 當乘客辦理行李托運手續並交付給我們時我們負責為乘客每件行李保存與簽發行李牌。托運行李必須標有乘客姓名或貼有個人識別標記。

8.2.2 托運行李與旅客同機運送。若我們發現因安全或保安原因導致我們無法執行此類運輸,我們將在另一航班上運送此類行李。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托運行李並移交給乘客,前提是乘客必鬚根據適用法律完成海關手續。

8.2.3 任何一件托運行李的最大重量為32公斤(70磅),任何一件托運行李的最大三維尺寸為203厘米。航班上的頭等艙乘客獲准免費托運不超過三 (03) 件行李、與經濟艙乘客免費托運兩 (02) 件行李、行李按照上述規格包裝且在任何情況下,整個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得超過乘客所購買機票等級的行李限額。

8.2.4 行李重量與/或件數超過第8.2.3項規定的,旅客必須按規定對行李進行重新包裝,我們僅在行李根據規定獲得合理包裝後才接受進行運輸。

購買額外托運行李限額與/或行李件數取決於每個航班與/或具體客戶情況並由我們自行決定批准。在任何情況下,對於因未遵守本運輸規則中關於旅客托運行李的規格與/或數量等規定而造成的損害,包括但不限於乘客與/或相關第三方(若有)的物質與/或精神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8.3.免費行李額

8.3.1 免費行李額是指旅客有權免費攜帶的行李重量。根據我們的規定,免費行李額取決於票價等級、機場或目的地,並在機票上註明。

8.3.2 免費行李額應符合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在我們的售票處或通過我們的客服中心公佈的規定的條款與條件。

8.4.付費行李額

8.4.1.乘客可以根據我們的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或在我們的售票處或通過我們的客服中心公佈在不同時間的現行政策購買額外行李限額。

8.4.2 允許攜帶的行李額與件數根據客票條件以及旅客購買的服務等級而定。若乘客的托運行李超過免費托運行李額與/或購買機票時購買的托運行李額時,此行李托運取決於每個航班與/或具體客戶情況並由我們自行決定批准。

8.4.3 行李費不可退還且不可轉讓。

8.5.特殊物品:若干不適合托運或個人需要的物品將被允許攜帶上客艙。此類物品可放在座椅頭頂上方的行李架內,或者放前排座椅下方。若無法在上述地點放置物品,我們將視為01(一)件客艙佔座行李並收取額外座位費。特殊物品包括:嬰兒床、輪椅、拐杖、假肢裝置、醫療設備、乘客必需的藥品(具有主管衛生機構的許可證)、雕塑作品、樂器。

8.6.客艙佔座行李任何占座行李均需付費並被視為“客艙佔座行李”(cabin baggage),例如花瓶、雕塑、樂器、易碎物品或貴重物品。客艙佔座行李必須符合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的規定。

8.7.行李或行李中物品運輸過程中註意事項:

8.7.1.乘客不得在行李中攜帶以下物品,包括托運行李或手提行李在內:

8.7.1.1 第一條規定不作為行李的物品;

8.7.1.2 根據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ICAO、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航空運輸危險品規則以及我們的規定所述的可能危及飛機、乘客或飛機上財產的物品

8.7.1.3   根據目的地、出發地、過境、飛過的任何國家和地區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的要求的禁止物品;

8.7.1.4 禁止攜帶登機、禁止放在行李的危險品、禁止帶入限制區域、攜帶登機的危險品,按照在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公佈的當局職責機構規定執行;

8.7.2.行李中限制攜帶的物品

8.7.2.1 限制隨身攜帶、放入行李的物品按照在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公佈的當局職責機構規定執行;

8.7.2.2 武器、彈藥、輔助工具,除非得到主管部門的准許;炸藥與易爆材料;易燃物質;可用作攻擊性武器的物品與其他危險物品若被接受運輸,則只能根據我們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發布的規定作為托運行李運輸。子彈必須從槍中取出,以確保安全運輸。子彈必須按照規定存放在彈藥筒、彈匣或包裝內。武器、彈藥與輔助工具的運輸必須遵守相關機場當局、ICAO、IATA與我們在網站與移動應用程序上發布的規定。

8.7.2.3 旅客限制將易碎物品、易腐爛物品(生鮮品、易腐食品等)、藝術品、攝像機、照相機、錢幣、裝飾品、貴重金屬、寶石、電腦、電子設備、可轉換為金錢的貴重文件、證券、談判文件、合同、商業文件、樣品、身份證件、貴重物品與/或其他貴重物品放入托運行李中;

8.7.2.4 若旅客在托運行李中放置第8.7.2.3條規定的物品,無論我們是否知道,我們對旅客的任何損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8.8.聯運旅客行李規定(Interline)運輸拒絕權

8.8.1.我們可以拒絕承運包括第 8.7條所述物品在內的行李,若我們發現在乘客行李中放置此類物品,我們也可以拒絕繼續承運行李。

8.8.2.我們可以拒絕運輸形狀和/或尺寸和/或重量不當、且不能拆分成小件以滿足我們的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上公佈有關手提行李與/或託運行李的規定的行李;或法律規定不能確保安全運輸的具有易燃易爆特性行李。
8.8.3.為確保安全、保安或運營(例如運行飛機沒有通風系統以確保活體動物運輸的,行程時間長的航線不能保證被運輸的動物的生存能力),我們可能拒絕承運任何行李或物品,包括不屬於乘客擁有所有權的行李以及乘客擁有一部分所有權的行李。對於乘客因上述拒絕承運而遭受的任何損害或不便,我們概不負責。

8.8.4.若乘客未事先與我們溝通安排,我們可能在後續航班上拒絕承運乘客的超重行李,在我們通知乘客後為超重行李拒絕讓乘客支付超重行李額外費用。

8.8.5.若托運行李未在合理手提箱子、袋子或桶子內包裝或存放並不能確保正常運輸以及裝卸過程中的安全性,我們可能會拒絕接受承運。

8.8.6.我們與我們的代表不會將行李向我們沒有簽訂聯運合同的其他航空公司直接寄送。因此,若乘客打算乘坐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機場轉乘我們的航班,或乘坐我們的航班前往機場轉乘其他航空公司的航班,乘客必須提前檢查並確定我們是否與該其他航空公司簽訂的聯運合同。若我們未與他們簽訂聯運合同,則乘客有責任領取自己的行李、重新辦理托運行李手續並獲取下個航段的行李牌。在這些情況下,我們不對乘客與乘客行李的任何損壞承擔責任,除非因我們的過錯。

8.9.檢查權

8.9.1.我們有權要求乘客允許對人身與行李進行安全檢查。若乘客經通知後不到場,我們仍可對行李進行檢查,以核實乘客是否攜帶或乘客的行李是否存放第8.7條規定的物品。若旅客不同意接受檢查,我們可以拒絕運輸該旅客或行李。若檢查對乘客或乘客的行李造成損害,例如使用掃描儀造成的影響,我們將不對此類損失與/或損害承擔責任,除非此類損失與損害是我們的過錯造成的。

8.9.2.對於當局根據國際規定或所在國當局沒收的隨身物品或乘客行李中的物品,即使這些物品隨後被扣留或銷毀,我們概不負責。

8.10.行李領取

8.10.1.乘客必須在航班結束後立即在目的地或中途經停點的行李提取處領取行李。若乘客尚未在合理的時間內(最多為3天)領取行李,而我們必須寄存行李,我們可能會收取寄存費。若乘客在托運行李到達後三(3)個月內未領取行李,我們將對此類行李進行處理而不需對乘客的行李承擔責任。易腐爛的行李可以提前處置。

8.10.2.行李牌上指定的人員才有權領取行李。

8.10.3.若旅客要求領取行李但無法提供行李牌,在旅客證明自己對行李擁有所有權的情況下,我們將行李交付給旅客。我們確認行李所有權的依據包括如下信息與文件:乘客姓名、航班號、航班日期、行李牌號、行李件數。

8.10.4.旅客在到達機場的行李提取處領取行李且在領取行李時沒有任何投訴足以證明行李已按照運輸合同完整地交付給乘客。

8.11.動物:

我們尚未提供動物運輸服務,包括托運行李與/或手提行李。

第九條。運輸拒絕與運輸限制

9.1.被拒絕運輸情況:我們可以拒絕運輸任何乘客以及乘客的任何行李(即使乘客持有有效的機票或登機牌)若我們認為:

9.1.1.此行為對安全與秩序問題具有必要性的

9.1.2.此行為對遵守航班出發地、目的地、過境或飛過的任何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或命令具有必要性的;

9.1.3.旅客拒絕遵守飛行安全與秩序規則,或者有擾亂公共秩序、威脅飛行安全或者影響他人生命、健康與財產的行為。

9.1.4.醉酒或其他興奮劑後無法控制自己言行的乘客。

9.1.5.曾有違反民用航空法規定行為,被國家主管部門列入限制航空運輸名單的旅客。

9.1.6.乘客在之前的航班上發生過不當行為,並且該行為很可能會重複發生;

9.1.7.旅客未同意對自身或行李進行安全檢查,或旅客已同意對自身或行李進行安全檢查但未在值機櫃檯或機艙門妥當地回答安全問題,或旅客檔案安全分析/評估不合格,或旅客偽造或撕除行李或登機牌上的安全檢查標貼/標籤;

9.1.8.乘客未遵守或有行為表明可能不遵守我們指示;

9.1.9.旅客未按規定向航空公司全額支付票價、稅款、費用與規費的。

9.1.10.當我們要求客戶提供必要個人信息以便我們提供航空運輸服務與/或提供當局要求的信息時,乘客拒絕提供。 

9.1.11.旅客無法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我們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旅客曾經被目的地國家拒絕入境。

9.1.12.乘客的預訂機票通過欺詐或非法行為進行或非通過我們的授權代理商進行。

9.1.13.乘客付款所用的信用卡被報告為丟失、被盜或欺詐;

9.1.14.乘客的行程單或電子機票是偽造或通過欺詐行為獲取的;

9.1.15.行程單未經我們或我們的授權代理商批准而被修改或增加/減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有權撤回上述文件);

9.1.16.應國家主管機構的要求;與/或

9.1.17.若乘客拒絕支付第7.10項所述的我們在出發機場要求的押金;

9.1.18.乘客的行為、年齡或精神狀態與健康狀況:(i)需要我們的特別協助但是沒有事先安排的情況下;(ii)由於乘客的健康狀況,我們認為運輸或後續運輸將對該乘客、飛機上的其他乘客或該航班造成危害;或 (iii)防止疾病傳播;或(iv)不遵守有關航空安全保障、航空安全秩序、航空運輸業務的規定;(v)有擾亂公共秩序、威脅飛行安全或影響他人生命、健康或財產的行為;(vi)醉酒或其他興奮劑後無法控制自己言行;或(vii)根據越南民用航空法規定的安全問題;(viii)應國家主管機構的要求。

9.2.拒絕承運或強迫乘客下飛機

9.2.1.為確保航班安全與秩序,在下列情況下,我們有權拒絕承運旅客或銷毀旅客憑證中未使用的部分:(i)擾亂秩序的乘客;或(ii)乘客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或(iii)基於乘客的身體與精神狀況,我們認為這會影響該乘客的安全與生命;或(iv)乘客被拒絕入境;或(v)旅客在航港、機場或飛機上不遵守航空工作人員的規定與指示;或(vi)乘客在航港、機場或飛機上發生擾亂秩序的行為;或(vii)乘客被驅逐出境但是沒有人共同押送;或(viii)乘客散發信息或提供虛假信息,威脅到航港、機場、飛行中或地面的飛機的安全;或(ix) 應越南或外國航空當局的要求。

9.2.2.在第9.1條與第9.2.1條規定的情況下,我們有權在我們運營的航班上拒絕承運乘客。若旅客在上述情況下努力試圖使用我們的運輸服務,我們可以依法採取拒絕承運的措施。

9.3.拒絕承運的責任

9.3.1.對於根據上述第9.1條與第9.2條規定乘客被拒絕運輸或不被接受運輸而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損失,我們概不負責。

9.3.2.相反,對於投訴或損失相關的費用,包括上述第9.2.1條規定的處事方式、行為或狀態而導致的航班改道造成的費用、及因拒絕承運或不接受繼續運輸該乘客造成的後果,我們有權向乘客索賠。

第十條。航班時刻表與時刻表變更

10.1 航班時刻表:

10.1.1 航班時刻表中顯示的航班時刻表在公佈之日與旅客實際乘坐航班之日之間可能會發生變化。我們對航班時刻表不作任何保證,並且航班時刻表不屬於乘客與我們之間運輸合同的一部分。

10.1.2 在我們確認乘客的預訂之前,我們或我們的指定代理商將當時有效的航班時刻表向乘客通知,並且此信息在乘客的機票上註明。在必要時,若我們認為此類舉措是合理的,為了適應我們無法控制的情況以及出於安全或商業問題,我們可能會在向乘客出票後更改航班時刻表與/或取消、終止、更改航道或改變飛行方向、推遲重新安排航班時刻表、延遲任何航班、或更改飛機與經停點。若乘客將乘客的聯繫方式通知我們,我們將在我們的責任範圍內將航班時刻表的任何變更通知乘客。

10.2.航班晚飛、早飛、取消、乘客被拒絕運輸。 

10.2.1.我們將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延誤乘客及其行李的運輸。在採取這些措施並避免航班取消時,我們可能會在必要時安排由另一架飛機或另一家承運商執行承運任務。

10.2.2.當航班時刻表發生變化或航班延誤、航班取消、乘客被拒絕運輸時,根據航班延誤時間或替代航班的預定起飛時間,我們將採取最適當的一項或多項措施為乘客提供最佳支持::

10.2.2.1 以適當的方式將齊全信息向乘客提供與更新;根據現行法律提供餐飲服務、安排住宿與休息場所;

10.2.2.2 為乘客更改適合行程或改為其他航班:對於延誤02小時以上的航班,在我們的運輸服務範圍內,我們將更改行程使乘客到達旅程的終點,免除對乘客的行程更改或航班更改的限制及相關附加費(如有)。

10.2.2.3 根據當局規定向乘客預付不返還賠償金(如有);

10.2.2.4 航班延誤5小時以上時,向旅客保留機票價值或票款退款。退票退款應根據本運輸規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10.2.2.5 履行當局規定的其他義務(如有)。

10.2.3 非因我方原因導致航班延誤或取消的,我們不需履行本運輸規則第10.2.2.2條、第10.2.2.3條與第10.2.2.4條規定的義務。但是,我們會盡力協助乘客。

第十一條。乘坐飛機禮儀

11.1.若乘客在飛機上有以下行為之一:(i)犯罪;(ii)威脅航空安全與秩序;(iii)攻擊或威脅機組人員、乘客;(iv)不遵守機長或代表機長的機組成員在確保飛機安全、維持飛機秩序與紀律方面的指示;(v)破壞飛機內的財產與設備;(vi)使用毒品;(vii) 在飛機上吸煙,包括在洗手間;(viii)其他違反風俗習慣與公共秩序的行為,則我們將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此類行為的繼續發生。我們有權要求該乘客下飛機並將其移交給飛機起飛或降落機場當局處理,在我們運營的航班上進行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內拒絕承運該乘客,或依法提起訴訟。

11.2.乘客不得在我們的航班上飲用酒精飲料,但我們提供服務除外。

我們有權拒絕向乘客提供酒精飲料或收取已經提供的酒精飲料。

11.3.若乘客違反第11.1條的規定,對於因乘客的過錯而造成的損失,包括飛機緊急迫降造成的損失、我們、我們的代理商、員工、服務供應商、乘客及第三方遭受的生命、財產損失和其他損害等有關費用,我們有權要求乘客賠償。

11.4.電子設備

11.4.1 出於安全問題,在未經我們允許時,旅客不得在飛機上使用手機、筆記本電腦、錄音設備、收音機、MP3播放器、CD收聽音樂設備、電子遊戲器、激光產品等電子設備或遙控玩具與便攜式無線電接收器與發射器(對講機)等信號傳輸設備。在我們允許的情況下,上述設備的使用應遵守我們在乘客登機時通過安全視頻說明、乘務員的指導與每個飛機座椅前方的安全須知卡所通知規定。允許使用助聽器與心臟穩定器。

11.4.2 若旅客未遵守第11.4.1條的規定,我們有權扣押上述電子設備直至航班結束為止。

第十二條。損壞責任

12.1.適用法律

12.1.1.運輸規則與適用法律管轄我們對乘客的責任。當乘客的旅程由幾家承運方承運時,他們的責任受適用法律管轄,除非本運輸規則對其運輸規則另有規定。這些其他承運方的責任限額可能低於我們的責任限額。

12.1.2.適用法律可能包括公約與/或適用於不同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

12.1.3.我們僅對在我們運營的航班上或在我們對乘客負有法律責任的航班上發生的損失負責。若我們在另一家承運商航班上為乘客出票或辦理托運行李手續,我們僅作為該其他承運商的代理商承擔責任。

12.1.4.第12條對責任限額作出規定並總結我們根據公約與現行法律適用的規定。若第12條與公約或適用法律發生衝突的,將以公約或適用法律為準。

12.2.對死亡或身體受傷乘客的責任:

如果乘客因我們執行的運輸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飛機事故導致乘客死亡、人身受傷或人身傷害,我們對乘客的經證明的損害的責任取決於適用法律的規則與限制以及以下附加規定:

12.2.1.我們對每位死亡或遭受身體傷害的乘客的責任限額根據公約執行。對於每位乘客遭受的損害超出公約規定的,我們概不負責若我們可以證明:

a) 此類損害非因我們或我們的員工或代理商的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或錯誤造成的

b) 此類損害完全因第三方的疏忽或其他不當行為或錯誤造成的。

12.2.2.乘客經證明因我們執行的運輸引起的或與之相關的事故導致乘客死亡、人身受傷或人身傷害取決於公約與越南民用航空法的規則與限制以及當局規定的指導性文件。

12.2.3.我們僅對乘客在飛機上或在我們陪乘客登機或下機過程中所造成的損害負責。若因乘客的過錯造成損害的情況,我們可以免除或減輕損害賠償責任。

12.2.4.我們將依法根據我們規定向旅客或賠償權利人支付一筆預付款。這筆預付款不意味著我們過錯的憑證,且從我們應付的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12.2.5.對於在美國約定設有出發地、目的地或經停點的行程,責任限額將適用公約規定。

12.2.6.對任何人或其代表人因故意造成乘客死亡、受傷或人身傷害等損害而提出的任何索賠,本運輸規則中的任何條款均不得解釋為妨害上述承運方的權利與責任。

12.3.我們對行李損壞的責任12.3.1.我們對手提行李的損壞均不負責(不包括以下第12.4條規定的航班延誤造成的損壞),除非因我們或我們的指定代理商的過錯造成的損害。

12.3.2.對於因行李的性質缺陷、質量缺陷或遺漏造成的損壞,我們概不負責。

同樣,對於行李在航空運輸過程中因正常移動與撞擊而造成的合理磨損,我們概不負責。

12.3.3.我們對行李(包括手提行李與托運行李)損毀、遺失、損壞或延誤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以公約規定為準。

若乘客僅提取部分而非全部托運行李,或託運行李發生部分而非全部損壞,包括行李申報價值較高的情況,我們對未提取或受損壞的行李的責任僅基於行李重量/件數,而不考慮行李任何部分的價值。
12.3.4.對於根據越南民用航空法管轄的索賠,我們對行李一般(包括手提行李、個人物品與托運行李)損失的責任限額以現行規定為準。

12.3.5.我們向乘客賠償行李損壞的依據是以實際損失但不超過我們的責任限額的原則賠償。乘客有責任證明其行李的實際損壞。

12.3.6.若乘客能夠證明行李損壞是因我們或我們的代表人的作為或錯誤造成的,則上述責任限額不得適用:

a) 故意造成損害;或者

b) 疏忽,儘管實際上意識到可能造成損害,且乘客可以證明我們或我們的代表人在執行分配工作的過程中進行這些行為或錯誤。

12.3.7.若旅客的行程受所在國法律的管轄,則本法規定的托運行李與手提行李損壞責任限額適用於旅客的行李。

12.3.8.若乘客的行程不在公約的管轄且所在國家的法律未規定旅客托運行李與手提行李損壞的責任限額,我們以第12.3.3條規定的責任限額為準。

12.3.9.在適用第12.3.4條的情況下,旅客由於任何原因無法證明實際損壞或無法提供行李損壞有關的證據作為索賠依據的,我們以第12.3.3條規定的責任限額為準。

12.3.10.如行李牌上未載明行李重量,則視為旅客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我們網站公開列明的旅客艙位等級適用的免費重量。
12.3.11.對於因航班延誤造成的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若我們可以證明:(i)我們與我們的代表人已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此類損害,或(ii)我們或我們的代表人無法採取此類措施。

12.3.12.對於因乘客行李或他人行李中的物品造成的乘客傷害或行李損壞,我們概不負責。乘客應對其行李對他人造成包括財產在內的任何損害承擔責任,該乘客應對我們因此所遭受所有損失與費用進行賠償。

12.3.13.對於第9.3條規定的旅客的托運行李物品的損壞,我們概不負責,包括:易碎物品、易腐爛物品(生鮮品、易腐食品等)、鑰匙、藝術品、照相機、攝像機、金錢、珠寶、貴重金屬、寶石、藥品、危險品、電腦、電子設備、可轉換為金錢的貴重文件、證券、談判文件、合同、商業文件、樣品、身份證件、貴重物品與/或其他貴重物品放入托運行李中但未申報為高價值行李托運以及其他類似物品的損壞,無論我們是否知道。

12.3.14.對於因乘客未遵守第8.10.6條規定而造成的任何行李損壞,包括乘客無法提取行李、辦理托運行李手續並貼上行李牌以便在我們未與其他承運方簽訂聯運合同的航班上繼續使用運輸服務,我們概不負責。

12.3.15.我們對行李損壞均不負責,但因我們的過錯導致損失除外。若因乘客的過錯造成一部分損害的,我們的責任根據雙方責任確定適用法律規定執行。

12.4.我們對乘客因延誤航班造成的損失的責任

12.4.1.我們對乘客因延誤航班造成的損失的責任受公約限制。

12.4.2.無論公約是否適用於乘客的索賠,我們對乘客因延誤航班造成的損失均不負責若我們可證明(i)我們與我們的代表人已採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此類損害,或(ii)我們或我們的代表人無法採取此類措施。

12.5.一般規則

在不與上述規定相抵觸的範圍內,無論是否在公約範圍內,則:

12.5.1 我們僅對乘客在飛機上或在我們陪乘客登機或下機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死亡或受傷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2.5.2 我們僅對在我們的航班上發生的損壞負責。若我們在另一家承運商航班上為乘客出票或辦理托運行李手續,我們僅作為該其他承運商的代理商承擔責任。

12.5.3 對於因我們遵守或乘客未遵守法律規範或政府規定、條例與要求而導致的任何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12.5.4 除本運輸規則另有規定外,我們的賠償責任僅限於乘客證明的實際損失,並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

12.5.5 若乘客在精神狀況或年齡或身體狀況對其自身構成危險或風險的情況下被運輸,我們對其乘客因上述情況或該情況的結果造成任何疾病、傷害或傷殘甚至死亡均不負責。

12.5.6 若旅客已獲得航班座位確認,但未獲得座位或我們提供不正確的服務等級,我們僅對因我們的過錯給旅客造成的損失負責,但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的責任僅限於退還乘客合理的住宿、膳食、信息及往返機場的費用,以及根據我們網站上公佈的規定對乘客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12.5.7 我們的任何免責聲明或責任限制適用於並有利於我們的員工、服務員與代表人,以及我們運營的飛機的所有者及其員工、服務員與代表人。我們與我們的員工、服務員與代表人所遭受的損失總額不得超過本運輸規則與適用法律規定的損害賠償責任限額。

12.5.8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本運輸規則任何內容不應使我們放棄適用法律或國際公約中有關免除或限制我們責任的任何規定。

12.5.9 因自然災害、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因素對我們造成的損害,我們概不負責。

第十三條。投訴與起訴期限

13.1.行李投訴期限:

13.1.1.旅客在到達機場的行李提取處領取行李且在領取行李時沒有任何投訴足以證明行李已按照運輸合同完整地交付給乘客,除非乘客有明確的憑證證明其他事實。

13.1.2.當提取行李的合法人在以下時間範圍內向我們提交書面投訴時,有關托運行李的任何索賠才會被受理:

a) 若發生行李短缺或損壞的情況,自收到行李之日起 07(七)天。

b) 若丟失一件或多件行李,在計劃收到行李之日起 07(七)天。

c) 若行李延遲運輸情況下,自收到行李之日起 21(二十一)天。

13.2.提起訴訟期限:我們對乘客、行李與貨物損害的賠償責任的訴訟有效期自飛機到達目的地之日起、飛機應到達目的地之日起或運輸終止之日起為02(兩)年,以最遲者為準。時間的計算方法由審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規定。

第十四條.修改

14.1.我們的任何管理人、員工或代表仁均無權對承運合同或本運輸規則或我們的規定的任何條款進行更改、修改或取消。

14.2.本運輸規則的規定可能會根據我們的經營業務規定不時更改,或因主管部門的要求或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更改。更改工作應在更改時依法進行,並在我們的網站上公開公示。新的運輸規則自通知之日起 07(七)天后生效。

第十五條。退票(退款)

15.1.機票不可退款,除非另有規定:(i)在本條款,或(ii)在票價或費用適用條件,或(iii)根據現行適用法律。我們將按照以下規定將全部機票或未使用部分機票的費用退款:

15.1.1.除本條規定的對像外,我們將向機票上註明的人士或購票付款人進行退款。

15.1.2.若機票的付款人不是機票持票人,並且若我們在機票上註明退款限制事項,我們將僅向購票付款人或應該人的要求進行退款。

15.1.3.除機票遺失情況外,我們僅在乘客將未使用的機票與運輸單交付給我們時退款。

15.1.4.向符合第15.2.1條或第15.2.2條規定的條件的乘客保留單或收款單以及所有未使用的運輸單的提供人退款將被視為正確退款對象。那時,我們將對乘客或任何其他人就退款提出的任何索賠概不負責。

15.2.非自願退款

若我們取消航班,未能以合理方式運營預定航班,未能到達旅客機票上註明的最終目的地或經停點,或者即使乘客已獲得座位確認但是我們無法安排座位或乘客耽誤下一個確認完畢的航班,退款金額將是:

15.2.1.若機票完全未經過使用,退款金額將等於客人支付的金額。

15.2.2.如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將不少於已付票價與已使用行程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

15.3.自願退款

若旅客因第15.2條規定以外的原因退票,退款金額將是:

15.3.1.對於根據機票條件下可退票的機票:

i. 若機票完全未經過使用,退款金額將等於旅客支付的金額減去適用的服務費或不搭乘費用;若機票已部分使用,退款金額將為已付票價與已使用行程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減去適用的服務費或不搭乘費用;

15.3.2.對於機票條件下的不可退票退款(放棄旅程旅客):

i.對於未搭乘航班的旅客,在旅客要求並發送所有證明文件的情況下,我們將代辦退還當局機場稅費、安全檢查費等代收費用,同時,按購買的票價艙位條件,不允許飛行時間後退票。退款金額將等於已支付的機場稅費、安全檢查費等金額減去手續費。

若檔案手續費超過退票金額,旅客將不予退款。

15.4.遺失機票的退款若機票全部或部分丟失,並且乘客能夠向我們提供妥當合理機票丟失證明,並至少在出發時間前03(三)小時通知我們,並同意支付適用的服務費,我們將在機票失效後退款,前提是:

a) 當丟失機票全部或部分未被使用或退款或更換時,除非因我們的過錯導致丟失的機票已被其他人使用或已退款或更換;

b) 收款人應在我們的表格中填寫申報並承諾若因欺詐與/或全部或部分丟失的機票被其他人使用而收到的退款金額向我們退還,除非因我們的過錯而導致丟失的機票已被他人使用。

15.4.2.若我們或授權代理人弄丟全部或部分機票,我們將負責處理。

15.5.拒絕退款的權利

15.5.1.若乘客在機票有效期之後提出退款申請,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

15.5.2.若乘客已向我們或某個國家的當局出示機票作為乘客離開該國家的憑證,我們可能會拒絕退款,除非乘客能夠向我們妥當合理地證明乘客通過其他運輸方或其他運輸工具獲准停留或離開該國家。

15.5.3.在第9.1條規定的情況下,我們可以拒絕退款。

15.6.退款幣種

退款須遵守乘客最初購買機票的國家與退票國家的政府規定。

因此,退款通常以購買機票時使用的貨幣或根據外匯法規定的其他貨幣進行。

15.7.退款經辦人

自願退款由出票航空公司或出票航空公司指定的代理人辦理。

第十六條後續承運人

根據一張機票或多家承運人執行的聯程機票上所示行程的運輸應被視為唯一運輸。

第十七條。其他條件

乘客與乘客行李的運輸按照我們在網站上公開公示的規定與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進行。